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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报酬委员会信息

薪资报酬委员会职能

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会之职能,系以以专业客观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经理人之薪资报

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评估,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其决策之参考。

本委员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实履行下列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订定并定期检讨本公司董事、经理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

二、定期评估并订定董事、经理人之薪资报酬。

履行前项职权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董事、经理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参考同业通常水平支给情形,并考虑个人表现、公司经营绩效及未来风险之关连合理性。

二、不应引导董事及经理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行为。

三、针对董事及高阶经理人短期绩效发放红利之比例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虑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

  独立董事专业资格及独立性信息揭露:115525日就任

      条件

姓名

专业资格与经验

独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

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独立董事

林三元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阳明交通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司法院司法行政厅副厅长(2)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3)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法官(14)/庭长(3)

      中兴大学财经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10)

      律师(8)

现任:三元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召集人可凭借其法律专长与财经等经验于公司治理、法遵制度、争议处理、风险管理及经营管理等面向提出优化建议及决策意见。

 

为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未担任本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数;未担任与本公司有特定关系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未担任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关系企业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所取得之报酬金额。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

独立董事

卢联生

 

毕业于东吴大学会计学研究所硕士厦门大学博士

历任:台湾大学(10)、政治大学(20)、台北大学(15)

       东吴大学(15)副教授

      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常务理事(3)/常务监事(3)

      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主任委员(11)

现任:惠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万世成世界()公司董事长

      海悦国际开发()公司董事

      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具有50年以上之财会丰富经验,期能借重其专业对本公司审计、财务及经营分析提供适当建议及监督公司运作。

独立董事

王浚智

 

毕业于台湾大学经济系、政治大学经济系研究所硕士、中华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历任:财政部金融局组长(11)

      中央信托局(2)、安泰银行(2)、华南银行总经理(3)

      群益金鼎证券()公司董事长(12)

现任:五方开发实业()公司董事长、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专精金融财务专业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及金融机构经营之经验,能适时提供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危机处理及管理决策之多元意见。

 

   任期:112524~115524                                                                          

      条件

      姓名

专业资格与经验

独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

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独立董事

陈琼赞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

历任立法委员(6)、国民大会代表(4)、检察官(5)、律师(45)、大众证券投资信托()公司(9)/台湾工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3)/台新证券投资信托()公司(3)董事长、冠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3)

现任万众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在经营管理上,可借重其法律专长与财管经验,提供风险管理、法律策略/遵循及管理决策意见。

 

为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未担任本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数;未担任与本公司有特定关系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未担任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关系企业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所取得之报酬金额。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

独立董事

白省三

 

毕业于文化大学法学博士、成功大学建筑硕士、美国旧金山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历任总统府国策顾问(8)、台北市建筑师公会理事长(3)、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3)、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董事(2)、行政院公共工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委员(12)

现任三门联合建筑师事务所主持建筑师、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熟稔法学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之经验。借重其在不同产业之异产业管理服务经验及视野,能适时提供经营与管理之多元意见。

独立董事

陈鸿基

 

毕业于近畿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国民大会代表(4)、立法委员(6)、驻日代表处副代表(3)、亚东关系协会会长(1)、真理大学副教授(2)

现任中兴电工机械()公司独立董事。

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其所拥有之国际观及法学专业可提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策略之思维上能更具多元化之面向。

 

 

114年度薪资报酬委员会运作情形:

一、本公司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计3人。

二、本第5届委员任期:112524日至115523日。

三、年度工作重点及出席情形:

年度工作重点包含:审阅员工及董事酬劳之分派、董事及经理人年度酬金、经理人年度奖金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资报酬委员会绩效评估。

114年度薪资报酬委员会开会4次,委员出席情形如下:

 

职称

姓名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率(%)(/)

备注

独立董事

陈琼赞

6

0

100%

 

独立董事

白省三

6

0

100%

 

独立董事

陈鸿基

6

0

100%

 

()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5所列事项。

开会日期及期别

议案内容

114114

第三届第十一次

一、113年第四季稽核工作报告案。

二、本公司评估113年度签证会计师独立性及适任性案。

三、本公司与银行之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案。

四、为本公司之各转投资公司背书保证案。

五、拟处分本公司所持有之铨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六、本公司大陆转投资苏州东光优技电气有限公司股权移转事宜案。

七、本公司香港子公司CHEM J-V Limited办理撤销注册案。

八、本公司之子公司ME ENERGY SYSTEMS LIMITED.减资事宜案。

九、本公司之子公司CHEM Corp.减资事宜案。

十、订定本公司「永续信息管理作业程序」案。

11435

第三届第十二次

一、本公司113年度内控声明书讨论案。

二、为本公司之各转投资公司背书保证案。

三、本公司与银行之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四、为遵循现行会计法令,本公司拟将帐列转投资公司之「应收帐款」,视为资金贷与并办理相关作业程序。

五、本公司114年度个体预算案

六、修订「员工酬劳分配办法」案。

七、本公司113年度营业报告书、个体财务报表报告及合并财务报告案。

八、本公司113年度盈余分配案。

九、修订「公司章程」案。

十、与山丰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嘉义马稠后工业区厂房新建及整地工程、林口厂区仓储增建工程承揽案。

114512

第三届第十三次

一、114年第一季稽核工作报告案。

二、本公司114年第一季合并财务报告案。

三、本公司与银行之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案。

四、为本公司之转投资公司背书保证案。

五、与山丰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变电站暨输变电工程-苑北工务所装修工程承揽案。

六、子公司宝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股权交换方式取得策略合作伙伴公司100%股权案。

114812

第三届第十四次

一、114年第二季稽核工作报告案。

二、本公司114年第二季合并财务报告案。

三、本公司与银行之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案。

四、为本公司之转投资公司背书保证案。

五、本公司子公司因业务需要,拟向本公司资金融通案。

六、本公司拟将各转投资公司之「应收帐款」,视为资金贷与并办理相关作业程序案。

1141112

第三届第十五次

一、114年第三季稽核工作报告案。

二、申报本公司115年度内部稽核作业时程计划表案。

三、115年度风险评估案。

四、修订「内部稽核施行细则」案。

五、本公司114年第三季合并财务报告案。

六、本公司与银行之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案。

七、本公司子公司因业务需要,拟向本公司资金融通案。

八、为本公司之转投资公司背书保证案。

九、为遵循现行会计法令,本公司拟将帐列转投资公司之「应收帐款」,视为资金贷与并办理相关作业程序案。

十、修订「永续发展实务守则」案。

1141224

第三届第十六次

一、为配合业务需要,拟与金融机构办理额度新增案。

二、本公司之转投资公司为因应业务需要,拟与金融机构办理额度取消,本公司不再担当额度保证人案。

三、拟合资设立诺壹创能股份有限公司案。

四、子公司宝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并购协议书案

    以上议案决议结果:全体出席委员同意通过。

()除前开事项外,其他未经审计委员会通过,而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议决事项:无。

()独立董事对利害关系议案回避之执行情形,应叙明独立董事姓名、议案内容、应利益回避原因以及参与表决情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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